聯網裝置
您的硬體搭配App或雲端帳號,而歐盟境內的使用者會註冊使用。
遵循台灣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並不等於符合GDPR(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)。台灣企業若向歐盟境內的個人提供商品或服務,或追蹤其行為,通常須依第27條在歐盟指定代表。
聯網產品、App及跨境銷售是最常見的原因。
您的硬體搭配App或雲端帳號,而歐盟境內的使用者會註冊使用。
歐盟境內的玩家及使用者建立帳號、購買道具或訂閱。
您出貨至歐盟國家,或在網路上向歐盟消費者銷售。
對來自歐盟的訪客使用分析工具、像素或行為廣告。
台灣的法律沒有類似第27條的代表義務。
| 項目 | 台灣(個人資料保護法) | 歐盟GDPR |
|---|---|---|
| 境外代表 | 無須在境外指定代表。 | 第27條:適用第3條第2項時,須在歐盟指定代表,但適用豁免者除外。 |
| 主管機關 |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(籌備中)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。 | 任何歐盟監管機關都可以聯繫您的代表。 |
| 適足性認定 | 歐盟未對台灣作出適足性認定。 | 資料傳輸須採取其他保護措施;第27條獨立適用。 |
| rep4eu的角色 | 不涵蓋。 | 涵蓋:書面指定及歐盟聯絡窗口,設立於德國。 |
歐盟尚未對台灣作出適足性認定,因此自歐盟傳輸個人資料需要其他保護措施,例如標準契約條款。第27條的義務是另一回事,只要適用第3條第2項即須遵守。
幣別. 價格以歐元及其他數種貨幣公布;不提供新台幣計價。顯示的金額即為實際收費金額。
文件. 契約及指定函均為英文。指定函附有英文及德文的隱私權政策措辭。
硬體銷售商. GDPR代表不能取代您的經銷商或電商平台可能要求的產品安全代表(產品合規「歐代」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