貿易及電子商貿
您向歐盟國家的消費者銷售,並處理他們的訂單及送貨資料。
遵從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並不代表符合GDPR(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)。香港公司如向歐盟境內人士提供貨品或服務,或追蹤他們的行為,一般須根據第27條在歐盟指定代表。
業務觸及歐盟的貿易、電子商貿及數碼服務是最常見的原因。
您向歐盟國家的消費者銷售,並處理他們的訂單及送貨資料。
歐盟境內人士在您的平台開設帳戶或使用您的平台。
歐盟用戶開設帳戶或訂閱,包括免費計劃。
對來自歐盟的訪客使用分析工具、像素或行為廣告。
《私隱條例》沒有類似第27條的代表義務。
| 項目 | 香港(《私隱條例》,第486章) | 歐盟GDPR |
|---|---|---|
| 境外代表 | 沒有在境外指定代表的義務。 | 第27條:適用第3條第2項時,須在歐盟指定代表,但適用豁免者除外。 |
| 監管機構 |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(PCPD)。 | 任何歐盟監管機關均可聯絡您的代表。 |
| 適足性認定 | 歐盟並未就香港作出適足性認定。 | 資料轉移須採取其他保障措施;第27條獨立適用。 |
| rep4eu的角色 | 不涵蓋。 | 涵蓋:書面指定及歐盟聯絡點,設於德國。 |
歐盟並未就香港作出適足性認定,因此從歐盟轉移個人資料需要其他保障措施。第27條的義務是另一回事,只要適用第3條第2項便須遵守。
貨幣. 價格以歐元及其他數種貨幣公布;不提供港元計價。顯示的金額即為實際收費金額。
文件. 合約及指定函均為英文。指定函附有英文及德文的私隱政策聲明措辭。
控股架構. 指定是針對處理資料的公司。如多間集團公司均在適用範圍內,每間公司都需要各自的指定,或簽訂Enterprise協議。